“解百纳”商标案进入终审
张裕仍拥有商标专用权
去年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解百纳知识产权案做出一审判决,要求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重新裁定原告的商标争议请求。但原告另外三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已于1月中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张裕也宣布作为第三人应诉。至此,历时8年之久的商标争议进入终审程序。
“解百纳品牌是张裕原创精神的集中体现。”张裕公司总经理周洪江表示,“解百纳”于1931年由张裕公司独创并命名,1937年,经当时“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批准,张裕公司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70多年来,张裕始终将其作为一个商标在使用。 谢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