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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几年?为啥?被告人也有说话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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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全面推行量刑答辩制
判几年?为啥?被告人也有说话机会

□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蒋晓蕾 通讯员 刘改华

本报讯 被告判刑几年?为什么要这样判?今后全省法院所有的刑事案件审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等都要充分发表量刑意见,给嫌疑人一个说话的机会。昨天省高院向全省法院下发《关于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全面推行量刑答辩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全省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全面推行量刑答辩制度。

省高院法官刑三庭介绍,过去所有的刑事案件,公诉人举证后,都说被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某某罪追究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处等字眼,代理人、辩护人没有就量刑意见发表充分看法。但今后这样的现象不存在了,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于量刑意见,法庭辩论中是越具体越好。

《通知》要求,全省法院在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存在较大争议,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实行量刑答辩的案件除外)时,要积极开展量刑答辩工作。在法庭调查阶段,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核实犯罪事实后,庭审主要围绕量刑事实、量刑情节进行举证、质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可分别就定罪和量刑问题展开辩论,庭审中,审判人员应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量刑意见应当具有一定幅度,并应当有相应证据和理由。审判长应注意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有争议的量刑事实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辩论,增强辩论的针对性。量刑答辩应紧紧围绕对被告人量刑的焦点问题进行,结合被告人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情节,组织有关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进行多轮答辩。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法庭发现新的量刑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通知》要求,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控方在移送起诉时提出书面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时应一并将量刑建议书送达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合议庭在评议案件前应就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是否适当,分别征求有关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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