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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17岁的他绑了一个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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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17岁的他绑了一个女人

法院判处他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 轻不轻?

省高院出台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标准,明确从轻发落条件

一直以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存在同罪不同刑现象,昨天,省高院出台了《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下文简称《意见》),严格限定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意见规定,除了未成年人是累犯、教唆其他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等7种行为从重处罚外,其他的都可从轻处罚。

如此多项的从轻处罚情节,会不会纵容未成年人犯罪?对此,省高院刑一庭法官说,不仅不会,反而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改造。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蒋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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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起未成年人绑架案

如何判刑法官意见不一

去年4月1日,省高院刑庭组织了全省法院刑庭的部分法官参加安阳县法院一起未成年人绑架案的庭审观摩。

没想到,大家对这一起案件中涉案人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应判的刑期法官们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案件发生在2009年1月7日18时许,同村的康见军、赵鹏(二人在逃)找到康伟(化名),让他去帮忙收拾一个同学。一向好“打抱不平”的康伟一口答应。他们到了安阳县永和乡庞湾村东头南北公路上,将一女子郝某绑架至附近田地里,康见军打电话向女子家人勒索1万元。康见军让赵鹏看管郝某,他与康伟去郝某家取赎金。次日,在准备交接赎金时,康伟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康见军跑回田地,与赵鹏一同将郝某送回村边,然后逃走,至今未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康伟涉嫌绑架罪。

由于发案时,康伟17岁,公诉人也以康伟系从犯且属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合议庭认为,康伟参与绑架人质,索要赎金,构成绑架罪。但在犯罪过程中,康伟起协助作用,是从犯。犯罪情节也较轻,且康伟认罪态度较好,平时表现良好,此次属初犯。最终,法院判决,康伟犯绑架罪,判处康伟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

“这个案件中的康伟性质这么恶劣,哪能判缓刑呢?”一位参加观摩庭审的法官提出了看法。同样有不同声音的还有其他几位法官,他们表示,要是自己的案子,肯定不敢这样判,因为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康伟即使犯罪情节较轻,最低刑期也在5年左右,即使考虑到有各种减刑因素,也要判他2至4年刑期。

新规

《意见》出台可望实现“同罪同刑”

同一案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官,可能都会出现“同罪不同刑”的结果。据省法院刑庭的统计,发现很多法官在对被告人量刑时,由于每个人的知识背景、经验、思维模式存在差异,导致了相似案件量刑不均衡的现象。同一案件中的共同犯罪人,甚至同为主犯的情况下,被告人是否属于在校学生,有无健全的家庭,都可能造成量刑的不同。

为了限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省高院刑庭的法官经过大半年的调研,出台了《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意见》规定了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基本方法,包括量刑的步骤、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和确定宣告刑的方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量刑需要审查哪些情节,不同的情节对量刑的影响,以及从轻或者加重处罚幅度。

量刑标准参考社会“评价”

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发生在家庭生活、在校学习以及辍学后的社区、村落里,学校、社区、邻居等对他们有评价,从这些基本的评价中,可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主观恶性、反社会意识,以及挽救、教育的难易程度。为了更好地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积极性,《意见》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纳入对未成年人量刑时考虑的范畴,明确规定,在社会调查过程中,学校、当地基层组织对未成年被告人评价恶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解读

从轻处罚情节 生活所迫实施犯罪可从轻发落

●《意见》根据刑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除了个别罪行极其严重的外,对未成年被告人一般不适用无期徒刑,还明确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60%;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意见》对因家庭困难、生活所迫实施犯罪,且认罪悔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30%;因对法律认识错误而实施犯罪的、没有犯罪预谋,因一时冲动实施犯罪的,以及被教唆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分别规定了减少基准刑的幅度。

●《意见》规定,对于积极退赃、退赔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综合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及退赃、退赔数额等情况确定从宽处理,具体幅度从30%到10%以下不等。

●《意见》规定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被告人一般不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也不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依法“应当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依法“可以单处罚金”的,一般优先适用单处罚金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

从重处罚情节 加重处罚手段残忍的“少年犯”

●对累犯、教唆犯、流窜作案犯等7种情形的未成年被告人确定从重处罚幅度,增加基准刑。

●有些未成年人因为过早地接触不良的社会现象,受不良因素影响较深,反社会意识较强,犯罪手段、方法等不比成年人差,对他们不能一味地强调从轻、减轻处罚。如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的、可以根据其实施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造成的后果等情况从重处罚,增加基准刑20%~40%。

采访中,对于减轻处罚是否会纵容青少年犯罪的疑问,省高院刑一庭庭长潘家玲表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他们一般不像成年人那样犯罪目的明确,往往是一时冲动,讲究哥们义气,或者不明就里糊里糊涂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及时有效的教育感化能够让其吸取教训,脱胎换骨成为社会有用人才。“我们的基本方针还是以教育感化为主、惩罚为辅,实行《意见》让社会各界对未成年犯罪的原因有所了解,同时也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对每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能实行科学的量刑。不可能出现纵容犯罪。”潘家玲说。 线索提供 程彤 乔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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