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被入住”协商无果
律师认为业主可提精神赔偿
□晚报记者 刘涛
本报讯 昨日,本报报道了“从没住过的新房竟放有他人遗像”。当日,市民柳斌、律师又共同赶到物业公司,希望能够与其负责人卢经理就物业私自将房出租一事协商,但柳先生再次失望,卢经理一直未能露面。
昨日14时许,柳斌与律师准时赶到航海路一楼盘的物业公司,但此事件的负责人卢经理却未能准时出现。柳先生拨通卢的电话,得知对方因公事外出,不能见面。
随后,物业公司另一名负责人出现了,表示自己是新来的,不太了解情况。她经过查证确认:“入住者”是于2009年12月底才搬进了柳斌家,且是擅自搬入,物业公司与工作人员不知道有人住。“根本不存在向外出租的说法,谁会干这么愚蠢的事?”柳斌表示,如果对方不尽快给他一个满意的说法,他只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对此,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郑承斌律师说,维权中,柳先生还可要求精神赔偿。现在的居住人在业主房间内随意摆放遗像的行为,给业主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业主也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同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