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月增15元
□晚报记者 程国平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将再次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其中,城市低保人均月补助水平提高15元,达到不低于145元;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助水平提高10元,达到不低于60元。该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一季度提高补助水平部分将在二季度补发),这一政策惠及人口达515万左右。
据悉,为确保新的城乡低保补助水平落实,今年各级财政将筹措投入低保补助资金达5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