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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谈心室”喝喝茶,“仇人”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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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谈心室”喝喝茶,“仇人”握手言和
受理各类纠纷264起,和解结案226起,须水镇社会法庭成了典型
全市社会法庭建设标准将由此推广

受理各类纠纷264起,和解结案226起,须水镇社会法庭成了典型

全市社会法庭建设标准将由此推广

热线一响 记者追访

在中原区须水镇,有这么一间名为“谈心室”的屋子,很多有纠纷冲突的人,只要进去喝喝茶、聊聊天,出来大多都会握手言和。这就是被很多当事人称呼为“有事找社会法庭”的须水镇社会法庭。据悉,自去年5月17日,须水镇社会法庭作为全省社会法庭试点之一挂牌成立以来,受理各类纠纷264起,结案230起,其中226起为和解结案。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里召开全市社会法庭工作现场会,全市基层法院和市政法系统近百名领导和业务骨干都来这里“取经”。同时,郑州市社会法庭建设标准(试行)也由此推广。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蒋晓蕾

“谈心室”温馨得如家一样

84岁老人诉苦儿子不养他,社会法官去了儿子所在工地几次,问题解决了

昨日下午,记者走进须水镇社会法庭谈心室,屋里摆放了一张彩色布艺沙发、墙上挂着大红色的“福”、“顺”牌匾,屋里正中间摆放着一张茶几,几张椅子。短短半小时,就有七八位群众走进了谈心室,有的直接点名要找某某社会法官。据社会法官张永生讲, 就在当天上午,他还成功调解一起赡养纠纷的案件。

几天前,84岁的费老太太在亲人的搀扶下来到这里说:“我小儿子这么多年都不管我,一分钱也不给我……”老人说起小时候一把屎一把尿地抚养他,现在却受到这样的待遇,不禁潸然泪下。

张永生给她儿子通过几次电话,知道老人的小儿子很不容易,在建筑工地干苦力活,白天没时间来谈心室,请一次假,60元钱就没了。“我一听,就直接找到工地去了。”第一次去见他,老人儿子嫌丢人,老远就朝张永生摆摆手。可是去了三四次,老人的儿子有些不好意思,也向他敞开了心扉。“他说,他和母亲并没有多少仇恨,只是母亲对待其他两个哥哥有些偏心,给他们分的房子多”。在张永生的努力下,儿子答应每月给老母亲100元生活费,并好好赡养自己的母亲。而母亲也说了,“他的两哥哥房子多分了点,那是因为他两个哥哥家孩子多,这还得请小儿子多理解”。

像这样的赡养纠纷,还有宅基地纠纷、夫妻吵架离婚纠纷等,张永生每月都要接个20起,而调解的成功案例有一大半。对此,张永生说,他没有太多的调解法宝,无非就是诚心、耐心、腿勤、嘴勤而已。

须水镇社会法庭现有30名社会法官,这些法官有的过去在村里当过干部,有的是下岗职工,有的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还有社会上德高望重的离退休人员。如今中原区须水镇30名社会法官调处的民事纠纷,基本做到了小事不出村、中事不出镇、大事不出区就解决了纠纷。据悉,自去年5月17日,须水镇社会法庭作为全省社会法庭试点之一挂牌成立以来,受理各类纠纷264起,结案230起,其中226起为和解结案。

充分利用民间力量化解矛盾纠纷

全市772名社会法官成功处理2163件案例

昨日,市中院党组成员周建峡透露,截至目前,郑州市共建立社会法庭110个,选任社会法官772人,受理纠纷2313件,成功处理2163件。全市13个县市区下辖的93个乡镇,全部设立了社会法庭,另有8个街道办事处也设立了社会法庭,圆满地完成了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一乡(镇)一庭的创建目标。

选任的这些法官,具有鲜明的社会性,能够充分利用民间力量化解矛盾纠纷。这些法官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较高的群众威望,乐于为群众办事。一些基层法院还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比较有特色的社会法官选任方法。如中牟县法院选任法官,通过选举家庭代表、联户代表,成立村民监督委员会,选任社会法官这种多层级的选举,确保社会法官来自普通群众,且有较高社会威望;管城法院选任回族阿訇等担任社会法官。

但据周建峡透露,个别的社会法庭存在的问题也不少。组织机构人员尚不健全,还没有真正运作起来,仅仅是挂个牌子而已。有的社会法庭把过去的人民调解卷宗拿来应付考核。有的还认为搞社会法庭是应景之举,对社会法庭的“社会性”缺乏认识。

全市试行社会法庭建设标准

纠纷当事人称谓不能叫原被告,社会法官经费要有保障

昨日,郑州市社会法庭建设标准(试行)也开始推广。周建峡说,此次试行的社会法庭建设标准,对社会法庭的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后省高院和市中院都将以此为标准对社会法庭进行考核。

据悉,社会法庭选点以方便群众为原则。一般选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办公区或紧邻办公区设置,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也可以建在人民法庭办公区,但应当配备单独的办公室,鼓励各地建设具有行业、民族特色的社会法庭,统一规范社会法庭的名称和标志。选任社会法官一定要选择具有较高威望、群众公认、热心公益、解决纠纷能力强的普通群众担任社会法官,一般不选人民调解员、现职党政干部、公务员和司法所所长。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选任乡镇干部担任社会法庭负责人,但一般从事协调、保障工作,且不得超过1人;在纠纷的调处上,要鼓励社会法官采取调解、说和、协商等方式,灵活处理纠纷。在纠纷当事人的称谓上,要突出社会法庭的“柔和、平和”的社会属性,不能以原告、被告等称谓,应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

此外,社会法庭的经费也要有保障。社会法官开展工作时必要的交通费、伙食费及误工补助,还有社会法庭的水电费、办公设施等支出费用,这些经费都要由基层法院积极协调当地政府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未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的,由基层法院协调当地政府共同保障。线索提供 红伟 媛媛 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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