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具体的《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一位负责人表示:“新办法出来之后,完全保障了参保者的权益,简单说就是,‘无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晚报记者 辛晓青
在河南参保12年的湖北人老孟可选择回家乡或到河南退休
湖北籍人老孟,30岁到42岁之间在河南参保12年,之后转到北京,在北京工作到49岁参保7年,之后转到山东,在山东工作5年,又转到上海,在上海由于年龄超过限制建立临时账户。到达退休年龄时,他的养老关系在山东,户籍在湖北,应该到哪儿退休呢?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选择退休地有三个原则,首先就是户籍优先,如果愿意回户籍地不受任何限制。其次是从长原则,即所有参保地中缴费满10年的,如果有两个以上超过10年的,那么选择后一个超过10年的缴费地。如果所有的参保缴费地都没有满10年的,则回户籍地。遵照上述原则,老孟可以回户籍地湖北或者来到河南退休。如果来河南退休,他在郑州、开封等地相继工作了3年、5年等,在最后一个工作地漯河工作1年,那么他应该在漯河办理退休。
·五类人办理养老关系转移·
【外省来河南参保】 参保人员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到河南就业参保的,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非河南户籍的参保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其转出河南省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从河南到外省参保】 参保人员从河南省流动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
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到非其户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为其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转移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省内流动】 省辖市范围内流动: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各省辖市范围内部流动就业参保的,应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应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到非其户籍所在的省辖市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其再次流动就业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在河南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不转移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就业地建立新的临时缴费账户,待其再次流动就业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为其建有临时缴费账户的经办机构分别将其临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
【人事调动人员】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因单位重组、拆分、搬迁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关系整体转移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灵活就业者等】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参保缴费。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已经参加过养老保险的,可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也可以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参保缴费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
·释疑·
【年龄限制】 参保者可能注意到,不论转入或者转出,都有男50岁、女40岁的限制。据了解,由于在最后的退休地选择中,个人可以选择最后参保地作为退休地领取养老金,若这个参保者在最后参保地缴纳不足10年,虽然在其他参保地企业缴纳的部分也大部分转移到最后的领取地,但其中还有大量的资金散落在各地,对于最后退休地基金来说,压力比较大。因此国家专门对年龄进行了限制。
但是户籍地则不受该限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王曙辉介绍:“河南人,只要从外地转回河南,想回老家养老,不受年龄限制,哪怕只剩1个月就要退休,河南也会无条件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