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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说了背后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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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和母校昨天第六次在法庭上见面
双方都说了背后的故事

□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蒋晓蕾/文

晚报记者 张翼飞/图

陪审团的成员们密切关注此案。

第六次告母校异地审理

要学校限期为她办理毕业证,并赔偿损失

昨天9时30分整,小孟第六次告母校新乡学院案件在郑州审理。

这次郑州市中院也特别重视,行政案件审判首次尝试人民陪审团审判模式,专门从人民陪审团成员库抽取9名人民陪审团成员,成员有大学教授、街道办工作人员、媒体工作者等。

审判长说,此次人民陪审团的意见和建议,合议庭在评议时会做重要参考。

小孟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是,学校扣发她的英语四级准考证、开除她的学籍,剥夺了她本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因为,2010年2月2日,新乡中院下达终审判决,撤销了开除学籍的规定后,学校仍不履行法定职责,为她办理毕业证等相关手续。

她请求判令学校采取补救措施,弥补课业和考务损失,并限期为她办理毕业证;赔偿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损失12万元,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小孟:“我是个好学生”

小孟说,她完全符合毕业条件,“我在学校是个表现非常好的学生”。

毕业前,她和其他同学一样,学校对她进行了信息采集,信息采集费还有毕业证工本费,她都交了。况且网上还有她的学历电子注册信息。这些也是真实的。

校方代理人:小孟违纪已被学校开除

校方代理人秦鹏表示,小孟2006年至2007学年第二学期应修课程有律师与公证、公共关系与实务、法律文书写作、劳动法、书法5门课程都未学完。也没有参加考试取得合格分数。

此外,毕业论文也未完成。小孟说的采集了电子信息也并不等于她符合了毕业资格。

因此,小孟不符合毕业条件,依法不能取得毕业证书。

校方代理人还引用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1条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小孟反驳说,书法考试通过了。其他4门课没参加考试是因为学校把她撵出了学校,并剥夺了她的考试权利造成的。

校方代理人:“打击报复?根本不可能”

昨晚8时20分,秦鹏接受了记者的专访。秦鹏说,小孟犯的错误很多。

开除小孟之前,新乡学院给她做了很多思想教育工作,包括系里领导、学校校长都出面了,希望她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可是她并没听进去。

至于小孟说的系主任开除她学籍,是在打击报复她,“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

作为大学生,砸毁老师办公室财物,辱骂老师,性质太恶劣了。

即便如此,开除小孟学籍决定当天,学校还给她送了一份决定书,

送时就告诉她,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小孟申诉后,学校也非常重视,开除学籍决定前,两次召开校长办公会和党政联席会。

党政联席会议比校长会议规格还高,参加人员也多。

因为开除学籍是纪律处分不是行政处罚,所以作出处分前可以不召开听证会。

小孟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后,新乡学院还专门召开听证会,维持了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小孟随后向省教育厅申诉,2007年7月10日,省教育厅也维持了新乡学院的处分决定。

那公安机关为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呢?

对此,秦鹏说,公安机关自己撤销了。这主要是公安机关当时在办案时程序方面存在一些瑕疵,但是,事情本身客观存在。

即小孟辱骂殴打老师的事实存在,毁坏公物也是存在的。

被告代理律师对小孟出示的发票等物证表示质疑。

庭审焦点

办理毕业证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校方认为,作为普通高等学校,既不属于行政机关也不属于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她要求所谓的补考、学习,都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而非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依据《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有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并“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小孟说,如果不补考直接办理毕业证更好,最终的目的把毕业证给我就好。

校方代理人同时提出,小孟提出的12万元的赔偿,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

国家赔偿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及依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小孟不属于这一范围。

小孟提出的是民事赔偿。她提交的众多发票也都是生活必需品所花的费用。

对此,小孟说, 根据行政诉讼法精神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规定不全的,即就是没有规定到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线索提供 陈霞 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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