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昨天公布《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部分地方经适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做出了有关规定。
《通知》规定,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买房人高消费应主动说明
《通知》要求,经适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购买经适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适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骗购。
违规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
经适房主要保障对象是低收入群体,是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因此,《通知》规定,经适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对违规者,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通知》还规定,已经享受经适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房价过高城市增大供应量
与兴建商品房相比,部分地方政府和开发企业对于建经适房的热情不高。为此,《通知》提出,经适房建设规模由各地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
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增加经适房供应,并适当扩大供应范围。
无官方意见,中介不得代卖
经适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
《通知》要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对已购经适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适房。据《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