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东(河北威县国税局)
调查表明,由于目前的税收监管在富贵阶层面前存在一定的“盲区”,由此造成了贫富阶层实际税负不公。理应成为调节收入差距的税收杠杆被认为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拉大了贫富差距。(5月17日《经济参考报》)
这种“逆调节”的现象是如何出现的呢?
首先在于税制的不完善。在国外,税收的主要征收对象是富人,富人阶层也实际贡献了较大比重的税额,富人的平均税率在50%,甚至达到60%。然而在我国,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究其原因,就是我国的税收机制在社会收入调节上还没有形成合理的分配模式,税基不够宽广,像博彩税、烟草税、汽油税等一些国际上通行的税种我国都还没有开拓,而这些税种主要是较富裕的人群缴纳,开征后不会对一般收入人群造成负担。
其次在于政府部门的“媚商”。现阶段,患上“资本饥渴症”的地方政府,自然对资本背后的富人阶层“高看一眼厚爱一层”,动辄对其实施“挂牌保护”,甚至在税收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此,商人为政府贡献GDP,政府为商人“节省”税收,在眉来眼去的权贵合谋下,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另外,税务部门征管权限有待扩展。在德国,法律赋予税收部门同警察一样的刑事侦查和拘捕权,如果怀疑某位名人虚假申报,便会对他的银行账户以及真实收入进行核实,一旦发现证据,轻则罚款,重则坐牢,而且追诉期非常长,如此严管重罚极具威慑力。反观我国,一些税收案件甚至日常的税务稽查都要依靠公安部门的介入才能实施,一定程度上凸显了税收权力的软弱。
要遏制“税收逆调节”现象的蔓延和恶化,使社会财富的分配更趋合理化,就需要在制度上积极跟进,找准病灶,才能药到“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