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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机上捡漏 取走他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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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机上捡漏 取走他人5000元
判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晚报记者 刘涛

取款机上意外发现前一个客户的信用卡忘拔,操作界面依旧显示可支取现金,市民田鹏顿觉天降横财,趁机通过ATM机从该客户的银行卡上取走现金5000元。

就在被警方找到后,田鹏仍然坚持认为:捡的就是我的,又不是抢的。

5月17日,田鹏因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

取款人认为把钱还了就没事了

田鹏,今年37岁,我市无业人员。

1月26日17时许,田鹏在中原区伏牛路与汝河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工商银行ATM机上取钱时,发现排在其前面取钱的王某使用银行卡取过钱离去时,将卡遗忘在ATM机里。

田鹏等待王某离开后,通过ATM机从王某的银行卡上取走现金5000元。

王某回家后发现卡丢失,就掉头到取钱的地方寻找,发现银行卡已被人取走,就打电话去银行挂失,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卡内的5000元钱已被人取走。

王某立即报了警,公安机关根据监控录像将作案人锁定为田鹏。2月2日,田鹏被抓获,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王某。

在庭审中,田鹏辩解称,银行卡主人忘记将卡取走,本身也有责任,自己只是捡了一个便宜,换成别人也会捡。“捡的就是我的,又不是抢的。”田鹏一直认为,把钱还了就行,不是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鹏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田鹏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赃款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故对其从轻处罚。

与许霆案定罪为何不同

同是ATM机上取走他人钱款,许霆案的罪名是盗窃,而田鹏罪名却是信用卡诈骗。

对此,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梁红玉解释说,之所以罪名不同,是因为田鹏当时并没有盗窃行为。此案中,银行卡持有人王某将卡遗忘在自动柜员机中,但在未将卡内标记的余额取出时,5000元的所有权属银行,而不是持卡人,5000元被持卡人取出后,所有权才转移到持卡人身上。

根据200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田鹏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应给予惩处教育。而许霆是利用金融机构自身的漏洞,非法获取钱财。所以说,许霆案的罪名是盗窃,而田鹏罪名却是信用卡诈骗。 线索提供 胜利 王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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