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3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还进一步严格规范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强化了对死刑案件量刑证据的严格把握
证据的综合认定对于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进而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一点是强化了对死刑案件量刑证据的严格把握。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6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除审查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外,对案件起因、被害人过错及被告人平时表现等酌定量刑情节也需重点审查。第2款规定“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不仅符合刑事司法中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严格控制死刑”也有重要意义。第40条第2款所规定“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不能认定其已满十八周岁”即为这一要求的重要体现。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明确了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排除问题
现有司法解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但因其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且未规定相应的操作程序,致使排除规则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法律规范应有的功能。
与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比,《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重大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第一,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第二,明确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第三,明确了应由控方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标准。第四,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第五,明确了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排除问题。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