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据新华社电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