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解百纳”知识产权一案的二审结果,最近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行政判决。长达16页逾万字的判决书,驳回了原告中粮长城等企业“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的上诉请求,100元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方三企业共同负担。
知识产权案里,“解百纳”一案可谓旷日持久,这里简略地回放一下这个事情的过程:2001年5月8日,张裕公司提出“解百纳”商标(简称争议商标)注册申请,于200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
争议商标被核准后,中粮酒业公司、王朝公司、长城公司和山东威龙集团公司分别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申请。2008年5月26日,商评委作出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中粮酒业公司方面随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结果并未达到原告企望,原告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个案件之所以在业界引起喧哗,以关键语汇表现来说,一是品牌与品系之争,二是涉嫌是否垄断经营。解百纳究竟是一种葡萄品种,还是一个有独立知识产权的专用品牌?一旦“解百纳”商标判归张裕,是否会导致一些葡萄酒厂陷入困境,损害公共利益!
有意无意间,这个争议的过程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涡流,双方各有拥趸,各抒见地,支持者来自法律、酿酒、社会学科、企业、运营商、国际盟友——参与者之多,波及面之广,前所未有。
由起初商评委的裁定可知,“解百纳”不是某一种葡萄的通用名称,不是商品的主要原料。而且从市场反馈看,所有标有“解百纳”字样葡萄酒的总销量(含张裕及其他厂家)占全国葡萄酒总销量的比例不超过4%,即使完全归单一品牌所占有,也不足以构成行业垄断,所谓“解百纳垄断市场”,导致一些厂商陷入困境的说法,也有些失据。
严肃而权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终审判决上,商评委此前就解百纳商标争议作出的裁定被认为合法。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大量新证据,法院要求商评委基于此重新裁定——至少,在商评委对解百纳商标争议作出重新裁定之前,张裕仍然拥有解百纳商标的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