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人可免职
□晚报记者 孙娟
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我市拟建立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意见稿提出,行政案件存在严重过错,责任人可免职,可通过训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现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去领导职务等方式,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若一人一年发生两次行政败诉案应加重追究责任。
市民可登录郑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查看意见稿全文,并于2010年7月22日前将意见反馈到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