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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认账,你能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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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两级法院判决下达两年,陕西国土厅拒不执行
就不认账,你能咋地?
“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执行办法”

7月17日,陕西榆林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

这一事件起因于矿权纠纷导致的民告官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曾判定陕西国土厅违法行政。然而,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至今已两年的案件仍无法执行,因为面对生效的判决,陕西省国土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纠纷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

违法行政

省国土厅答应更正,却一拖再拖

波罗镇山东煤矿采矿许可证变更以前,名称是波罗镇北窑湾煤矿,正是这个名称变更,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行政诉讼案件。

根据榆林市和陕西省两级法院判决书的内容,北窑湾煤矿于1996年12月开办,属集体性质。

2000年煤矿换证期间,山东淄博人李钊,通过私刻公章、涂改采矿变更申请书等手段,获取了省国土厅新的采矿许可证,将“横山县波罗镇北窑湾煤矿”变更为“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负责人由樊占飞变为李钊。

对此,樊河村村民联名要求有关部门给予更正。

横山县矿产局发现问题后立即予以更正,并通过榆林市矿产局上报省国土厅。

省国土厅口头答应尽快更正,却一拖再拖。无奈之下,樊占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樊占飞介绍,省国土厅通过榆林市和横山县两级国土部门给樊占飞做工作,表示愿意纠正错误,要求樊撤诉。

樊撤诉后多次依约去省国土厅办理更正,都未能如愿。

判决下达

两年过去了,省国土厅仍拒不纠正

2005年3月5日,在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波罗镇樊河村村委会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榆林市中院作出判决:省国土厅给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批准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企业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属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李钊擅自涂改采矿变更申请登记书,骗取省国土厅颁发采矿许可证,显系违法行为,所取得的采矿证应依法予以撤销,由省国土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该判决书下发后,省国土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高院驳回其申诉,明确指出省国土厅向山东煤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基础,申诉理由不成立。

至此,这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有了一个很明确的判决,只待败诉方——省国土厅履行法院裁决。然而,从法院裁定至今已两年有余,省国土厅仍拒不纠正。

否定法院

一群“权威人士”,省国土厅里开“判决会”

据了解,今年3月1日,北窑湾煤矿负责人和村民代表接到省国土厅通知,赴西安市参加该厅举行的“山东煤矿采矿权属纠纷协调会”。准时到达会场后,他们却被告知不能参加会议,在指定地点等候消息。

据樊占飞介绍,当日下午,省国土厅两位厅长向他们宣布:经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及法律专家对该矿纠纷案进行解读,一致认定:一、对榆林市中院和省高院的法律文书应理解为采矿权与樊占飞及樊河村村民和集体无任何关系;二、由山东煤矿出资800万元给樊占飞作为招商引资奖励;三、如不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援助。

省国土厅领导给出的书面理由是:一、参加本次会议的都是权威人士,其作出的认定具有权威性;二、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三、法院的判决文书不涉及采矿权问题。

“名为矿权纠纷协调会,可北窑湾煤矿及村委会的参会权被无端剥夺,这分明是省国土厅的‘判决会’。”北窑湾煤矿参加此次协调会的委托代理人、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西周说。

幕后黑手

当事人及其煤矿利益人士的“能量很大”

省国土厅为何会如此不畏法律拒绝纠错?有关人员和私人矿主到底有何瓜葛?

横山县一位煤炭行业的人士说,李钊及其山东煤矿的利益人士“能量很大”,曾公开表示要不惜代价“把煤矿搞到手”,并派出一个公关班子常住西安。知情人称,李以非法手段获得价值数亿元的煤矿后“隐身”,迄今已数年。

一位当地政府部门知情人士说,省国土厅之所以有错不改,与法院判决对着干,背后存在着相关公职人员主观动机不良、滥用权力等问题。省国土厅有关人士曾无所顾忌地说:“原告打赢官司也没用,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执行办法!”

专家声音

行政执法部门否定法院判决,闻所未闻

“一个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权威人士的认定否决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闻所未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分析说,省国土厅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已进入了司法程序,却以其手中的行政权力来对抗法院的司法权,这在法律上是绝对不允许的,否则还需要司法机关做什么?一旦有纠纷,组织几个权威人士议定岂不更加省事?据《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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