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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应“有名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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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应“有名有实”

□晚报评论员 李记

20日,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透露,今年全总将投入1000万元在10省市试点聘用专职工会人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今后职工加班工资、奖金分配、福利补贴和薪酬制度设置等应纳入到协商之中。

(7月21日《京华时报》)

简单分析,在今后的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专职工会人员”将在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充当公正公平“第三方”。对此,我们的疑问随之而生:比如说,这些人员是如何产生的?如何保证他们在劳资双方博弈过程中公允公正?在强势的资方面前,他们如何做到“洁身自好”?在协商陷入僵局的情况下,他们如何说服企业让步?

这些疑问均需要尽早疏解。而最好的疏解之道,无疑便是增加普通劳动者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中的博弈机会、博弈空间与博弈能力。换言之,“专职工会人员”在履行自身职责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接纳、考虑普通劳动者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将普通劳动者的声音有效、合理、典型集纳,成为和资方“讨价还价”时“矢志不移”的方向与目标。

目前的情况是,这些待解问题都寄望于《工资条例》的出台。某种程度上说,《工资条例》是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克服工会力量软弱、资方力量过于强势的兜底。而从此前的媒体报道中可以看出,在酝酿过程中《工资条例》便遭遇了垄断行业强势抵制、普通劳动者“无缘置喙”的状况——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更会引发公众对《工资条例》以及工资集体协商可行性的担忧。

要想排遣这种担忧,一方面,相关部门应该在制定《工资条例》的过程中,用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充分听取并接纳普通劳动者的声音;另一方面,在《工资条例》最终成型的文本中,除要强调对不合作的企业进行严惩外,还应该容许普通劳动者充分展示对等的博弈力量。唯有如此,“专职协商”才能确保普通劳动者争取到自己的正当权益。改革工资集体协商理应如此,“重整”工会亦应遵循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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