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河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了“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合)障碍”。晚报记者 辛晓青 实习记者 宋华 通讯员 黄晓红
解读新政策
重复参加
《办法》中明确指出,城乡各类流动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是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由于大部分农民在家乡已经参加了新农合,到了城市里打工后,在新政下有望参加城市里的职工医保或者居民医保,这就出现了一次生病,两地报销的问题,新政要求一个人只能参加一种保险。
关系传递
在办理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时,原参保地在中止了医保关系后,需要出具参保凭证,并保留相关参保信息,新参保地要做好登记及核查,同时,各种手续和关系原则上将在经办机构之间传递,特殊原因无法传递时,才由参保人员自行办理。
户籍限制
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合)障碍。
当前各地普遍存在户籍限制,比如居民医保的第一个条件就是本地户口,这对于一个城市来说,是共享城市发展的福利,但是对于外来人员存在不公平,他们也在为这里作贡献,却不能享受福利,不过《办法》明确取消了该限制。郑州市医保中心一位负责人表示,由于全国各地的医保待遇有高有低,彻底取消限制可能会造成一些人到广东等福利高的地方扎堆参保,所以具体执行中政策还将细化。
个人账户
流动就业的参保(合)人员转移医疗保障关系,建立个人账户的,原则上个人账户余额随关系划转。不能划转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
外来务工人员
根据新的办法,外来务工人员虽然还持有农村户籍,但是只要在城市里有了稳定的工作,可以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无稳定工作的,可以参加居民医保或者选择继续参加新农合。
因各种原因中止职工医保或者居民医保,可以重新参加新农合。
身份证号
为了帮助参保人员更方便办理手续,医保经办机构将设置专门窗口和专人,办理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
同时,还将逐步把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唯一识别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记录更新流动人员参保(合)缴费的信息,保证参保(合)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