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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通报
4起煤矿安全事故案件

省高院通报

4起煤矿安全事故案件

□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张力宁

昨天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四起重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案件审理情况,四起案件均有相关责任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一、2008年10月29日济源市克井镇马庄煤矿透水事故案件(18人死亡,3人失踪)

案发后,煤矿与此次事故21名受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分别赔偿22万元至30.5万元不等,并履行完毕。

处理结果:7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决,煤矿投资人、矿长范旭营,安全矿长范营柱、生产矿长王小庄分别判刑6年。其他责任人姚卫东、牛军委分别判刑3年。郎运动、王同宽分别判刑3年,缓刑3年。

二、去年9月8日平顶山新华四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案(76人死亡)

4人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原区煤炭局局长康双义有期徒刑6年、原区煤炭局副局长郭春平有期徒刑5年6个月,原煤管站站长王增善有期徒刑5年、副站长范志伟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本案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矿主张培举、矿长李新军等人仍在侦查中。

另有12人因为涉嫌受贿或者玩忽职守犯罪已经被起诉。

三、2007年5月16日登封市马岭山煤矿瓦斯突出事故案(5人死亡)

案发后,有关部门已与各被害人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每名矿工赔偿33万元,并履行完毕。

处理结果:煤矿经理刘万军、防突员李跃峰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决,刘万军、李跃锋有期徒刑3年。

四、2008年9月21日登封新丰二矿瓦斯突出重大事故案(37人死亡)

安全员刘金安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刑4年。

矿长杜长发、投资人高万忠等9人已被判刑6年至3年不等的刑罚。

原登封市煤炭局安全科科长刘章彦、大金店煤管站站长赵三帅等7人因玩忽职守犯罪也同时被判处了刑罚。

线索提供 乔良 刘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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