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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已写入刑法修正草案,或设危险驾驶罪(A22版)
期待醉驾单独入罪顺利落地

□晚报评论员 李记

从报道中可知,根据最高法统计,仅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2009年1月至8月,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简单的数字最能说明问题:每一个死亡数字的背后,都是冰冷的残酷和沉重的刺痛。特别是在此轮严查醉驾之前,各地接连发生的诸如“七十码案”、“宝马醉驾案”等,都一再地刺痛着公众的神经。而且付诸现实不难发现,各地对醉驾案的定性、量刑,也多存有争议:过轻或者过重的辩论,从来都没有停止。

综合类似案例的判决不难发现,争议的起源是:对于严重的醉驾肇事案,按“交通肇事罪”还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判罚有很大区别。在这种情况下,4月28日,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情况报告时建议,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

正是在这种整体的社会舆论形态下,危险驾车可能要入罪、可能增设“危险驾驶罪”等声音,无可避免地成为刑法第八次修改前夜备受关注的话题。某种程度上说,醉驾写入刑法修正草案,是对公众期待的及时回应: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详曾表示的那样:“把醉酒驾车规定成一个独立的罪名,规定成比较重的法定量刑”,对防范这类犯罪的发生有积极作用。按照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的说法: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如醉酒、飙车,就可以认定犯罪既遂。

那么,什么是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积极作用”呢?简单分析不难发现,一方面,一旦“危险驾驶罪”成立、对醉驾“从重量刑”的原则写入刑法修正案,其所能起到的示范、警醒效用,是多少次的严查、多少次的从重判决都难以比拟的。另一方面,面对具体的醉驾案例时,相关方面也不用再为定性、量刑无着落的问题而摇摆:这对一些人滋生的出事后“反正用钱就能摆平”的心理,无疑是一记当头棒喝。

相信,有了相关方面持续不断的努力,有了社会各界民意的支持,从醉驾写入刑法修正草案,到“危险驾驶罪”进入刑法修正案,应不会经过复杂与曲折的过程。对此,相关方面如何积极作为,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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