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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检察机关
对“违法立案”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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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检察机关
对“违法立案”的监督权

高检院、公安部联合发文

明确检察机关

对“违法立案”的监督权

据新华社电 记者18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规定》解决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情况的信息不畅问题。

《规定》指出,检察机关对该立不立的监督,线索来源包括接受投诉和自行发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违法立案”的监督权。

《规定》要求,检察机关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据悉,《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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