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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监察厅印发《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公款出国旅游情节严重者,开除

省监察厅印发《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公款出国旅游情节严重者,开除

□晚报记者 裴蕾

本报讯 无实质性公务,却以考察、学习、培训、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今后,发生这些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将会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昨日,记者从省监察厅获悉,省监察厅正式印发了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要求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杜绝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

《规定》指出,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规定》明确,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规定》还指出,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发生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因公出国(境)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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