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A04版:热线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取走我一万七千块的朋友
我不怪你,你自首吧
      
返回主页 | 郑州晚报 | 版面导航 |      
     【打印】  
“把卡忘在取款机内,为别人犯错提供了条件”唐先生这几天一直很内疚,给晚报打来电话
取走我一万七千块的朋友
我不怪你,你自首吧
失主手机上显示的取款信息。
谁在这个ATM机取走了唐先生卡上的钱?

“把卡忘在取款机内,为别人犯错提供了条件”

唐先生这几天一直很内疚,给晚报打来电话

取走我一万七千块的朋友

我不怪你,你自首吧

读者来电

唐先生:9月10号晚8点20分左右,我在伏牛路与汝河路交叉口的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把卡遗忘在取款机内,后来被一个人分8次把钱取走,共计17100元。希望取款人看到报道后,投案自首,我可以考虑既往不咎。我不希望这个事情给这个取款人带来什么影响,不然我的心里也是很内疚的。

晚报记者 董洪刚/文 廖谦/图

一个意外

有急事,忘记取走银行卡

9月10日晚上8点20分左右,唐先生到伏牛路和汝河路交叉口的工商银行门南侧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此处有两个自动取款机,他到南边的那个取款机去取款。

唐先生按照操作程序,插卡、输入密码、输入取款数额、取走现金,唯独没有完成程序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取卡。

唐先生当时取走1000元现金,没有清点钱数,就消失在夜色之中,他急着到汝河小区和朋友吃饭。

唐先生的这张卡上有约10万元存款。他说,离开取款机的时候,周围没有人,北侧的取款机上也没有人取款。

一个巧合

钱被取走那会儿

手机设成静音了

唐先生的银行卡和手机绑定,只要进行交易,他就可以收到短信提醒,但这次不巧的是,唐先生的手机当天却是静音。

“我当天下午去给孩子开家长会了,把手机调成静音,开完家长会后也一直没有调回标准模式。”

当晚9点左右,唐先生拿出手机看看是不是有人打电话,结果发现这条银行的短信提醒,短信的大意是:当晚8点27分,他的银行卡在取款机上分8次取走了17100元。这条短信收到的时间显示为20点34分。

从他取钱离开到发现被人取走钱时间是半小时,按照自动取款机的工作规律,如果银行卡不能及时取走,3分钟后可能被“吞卡”,这个取款人应该就在这个时间内去取款。

“要是我的手机没有设静音,要是能够及时看到短信的话,可能一切都会发生一些变化。”唐先生报了警。

一组数据

3分钟时间

分8次取走17100元

民警核实,现场没有发现银行卡。要想知道是谁取走了唐先生卡里的钱,需要与银行保卫处取得联系,他们同意后才能查看银行取款机位置的录像,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唐先生拿到了一份详细的取款记录,取款分8次,用时约3分钟。第一次取走了100元,唐先生分析,这可能是取款人试试里面有没有钱;第二次取走了2000元,第三次取走了2500元,直到第八次,共计取走了17100元。

“取款人可能也是经常用自动取款机,他知道单次最多取走2500元,而一天的交易不能超过2万元。”唐先生分析说,用3分钟时间取走钱,摄像头应该可以看到,正常来说,找取款人还是很容易的。

记者到自动取款机附近看到,在取款人前方就有一个摄像头,从技术角度看,3分钟记录下取款人的信息很简单。

一个反思

“我的失误为别人犯错误提供了条件”

“我给晚报打电话,就是想说说我的想法。”唐先生说,事情发生后,他一直在思考,要是他没有提供这样的机会,取款人可能一直会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我自己客观上的失误为别人犯错误提供了条件,我觉得我也有一定的过失。”

他分析说,其实每个人的内心里都有一些犯罪的“潜质”,自控能力是关键,但最好不要为犯罪“潜质”提供爆发温床。

唐先生说,他最近几天一直在网上查找类似的案例,发现捡到或者用遗留在取款机内银行卡取钱的案例真不少。

他希望取款人能够通过这些案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及时自首,减轻处罚,也可以拨打晚报热线67659999,勇敢说出自己的错误,他可以考虑既往不咎。

“我不希望这个事情给这个取款人带来什么影响,不然我的心里也是很内疚的。”

一个说法

类似情况,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金研律师集团律师连兵说,根据2008年5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提款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这样的情况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相关法条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提款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连兵分析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现在还有一种观点,冒用信用卡是利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信用卡上的钱,是在失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的,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也有观点认为,冒用他人的名义取走别人信用卡上的钱,是欺骗了银行,有欺诈行为,因此应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他说,对于类似案件认定一直存在争议。

一个警示

那名取款人

唐先生希望

你能够通过这些案例

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及时自首

●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广州市一家商业银行ATM取款机前,利用机器故障,取款17.5万元。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许霆案”在全国引起热议。2008年1月,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2008年3月,广州中院作出判决,许霆改判有期徒刑5年。

●2007年10月24日,尹光雄到广州某银行取款,意外发现ATM机里有一张别人的卡,卡内有10万余元,他取了5000元回家。法院认定尹光雄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8年3月2日,安徽省天长市的杨某到ATM机上取款时,发现机器里留有一张银行卡,便连续3次从卡内取走现金9000元。第二天下午,杨某便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杨某将全部赃款返还被害人。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全部退赃,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2008年7月5日下午,在广东梅州打工的江西小伙子叶某某在ATM机上取款时,发现他人遗落的银行卡,试出密码后,先后提取现金7万余元。叶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0年9月9日,咸阳一男子李某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查询工资时,发现前一位取款者忘拿银行卡,他抱着侥幸心理将他人卡上的9500元取出。3天后被警方抓获,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盗取款项已全额偿还被害人。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