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5日晚,沿河路上,骑自行车回家的刘海洋正走着,一辆出租车突然停车下人,刘海洋还未反应过来,已撞在了打开的车门上,坠入2米深的金水河,造成高位截瘫。(本报此前有报道)
晚报记者 鲁燕
中院维持原判78万元
随后,刘海洋将司机、乘客以及沿河路上护栏的管理者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政局)等告上法庭索赔94万元。
一审判决司机、乘客、市政局共赔偿78万余元,司机伽某赔偿37万余元,市政局赔偿26万余元,乘客赵某赔偿15万余元,保险公司、实际车主等也都承担相应的责任。
宣判后,市政局和伽某均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请求改判。
昨天,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只是司机伽某和乘客的赔偿数额有些变化。
案件各当事人均承担责任
郑州中院认为,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出租车司机伽某、市政局、乘车人赵某、受害人刘海洋的各自过错共同造成的。
伽某作为出租车司机,应有提醒乘客下车注意安全的义务。在乘客下车时通过车内、外后视镜,观察车后和一侧是否有机动车、自行车或者行人欲从车旁通过,以提醒乘客开车门注意安全。
因司机伽某路边停车时,未紧靠道路右侧停放,且疏于提醒乘客开车门时注意安全的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
金水河护栏年久失修、高度不足,未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是导致刘海洋坠入金水河受伤因素之一,市政局作为管理人未能履行安全防范的管理职责,具有一定过错。
乘车人赵某作为成年人,其打开车门时应当具有安全意识,不得防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具有一定过错。
受害人刘海洋自身亦存在相应过错。
结合本案案情,考虑到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过错程度等因素,原审划分责任比例正确,并无不当。
更改司机与乘客的赔偿数额
但一审法院将伽某已付医疗费4.4万余元,从总赔偿款中扣除后再划分责任的计算方法错误,应当在伽某应该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部分钱。
郑州中院改判,伽某赔偿刘海洋34万元,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余额部分由伽某支付。
出租车车主王某、出租车承包人马某对伽某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出租车公司对伽某、王某、马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市政局赔偿刘海洋28万余元。
赵某赔偿刘海洋16万余元。线索提供 周金 庆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