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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8版:郑州时政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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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记者 孙娟 实习生 潘丽娜 本报讯 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将《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今后汽车尾气排放超标不得上路 意见稿的核心内容是,机动车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 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遇到抽检不得拒绝 如何确保“冒黑烟”车不上路,意见稿规定了详细的抽检制度,并要求被抽检单位、被抽检司机不得拒绝抽检。 环境部门可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也可以采用停放地抽检方式。经抽检机动车超过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行驶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机动车所有人应到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治理后,凭复检合格证明领取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并当场出示检测结果,抽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市民可拍照举报“黑尾巴”车 意见稿规定,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应予以处理和答复,被举报的行为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机动车所有人不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在定期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并未维修、未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通过举报或利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发现的冒黑(蓝)烟机动车不按规定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的,每辆车处于200元的罚款。 若拒绝排放污染物抽检或者在抽检中弄虚作假的,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收缴其标志,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意见稿对检测机构行为也作出了限制: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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