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胡审兵
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昨日在郑州房地产网就《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向广大业主征求意见,有异议者,可于2010年11月6日前进行反映。
四类房屋要“按时”建立维修资金
细则要求,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开户,其中,商品房屋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时;拆迁安置房屋在办理回迁安置手续时;公有住房在办理出售手续时;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补建时。
维修资金交存方式,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为避免以往开发商代收维修资金不及时上缴的情况,细则规定,开发商在售房时,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数额、时限、地点、交存方式等情况一次性告知业主,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
另外,业主委托开发商代交的,开发商应及时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逾期未将代交的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的,代交单位应按照规定双倍补交利息。
房子转让,维修资金也要过户
以往在二手房买卖中,出现过房子过户了维修资金没过户,造成房子维修时无法动用维修资金的情形。
对此,细则规定,当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过户手续,受让人应当将结余的维修资金支付给原业主。如果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从其约定。未按该规定办理过户的,应当补办。否则,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维修资金可以多退少补
针对市民买房时出现的实际面积与房产证上的面积存在误差的情况,细则规定,可以多退少补:如果房产证上的面积高于购房合同的面积,购房者需要补交维修资金。反之,要退还购房者多交部分。
除此之外,办理退款的情形还包括:发生房屋灭失、重复交存、未售代交维修资金冲抵后的余款、公房出售原价退回或计算误差等。
维修资金可以续交和补建
针对有些小区出现房屋维修资金大量使用、余额不足或者一些老的小区没有建立维修资金的问题,细则专门规定了续交和补建的办法。
续交维修资金的,可以一次性足额续交,也可以分期续交。分期续交的,可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低于1元续交,但续交的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补建维修资金的,可以一次性足额补建,也可以分期补建。分期补建的,可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低于1.5元补建,但补建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