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慈善”是最不坏的控烟违例
烟草被称为是燃烧生命的恶魔,慈善则被视作放飞爱心的天使,当两者合二为一,“烟草慈善”引起争议顺理成章。在控烟专家看来,这无疑是烟草公司无孔不入的又一种方式的变相营销,旨在通过公益捐助来树立正面形象,大有另类烟草广告的嫌疑。
这里涉及到的根本问题,也许可以称之为慈善的权利。法律尚且没有剥夺犯人的慈善权利,一个正规企业的慈善权利可否因为其经营产品的特殊性而予以剥夺呢?国内相关法律中显然找不到这样的条款;我国在2006年加入的《世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被认为是“烟草企业无权慈善”的依据。因为《公约》第13条明确要求:“缔约方应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烟草慈善”存在违反《公约》的嫌疑,这一点毋庸置疑;问题的关键在于,涉嫌违反《公约》的控烟违例现象实在太多了,不说别的,看一看改头换面的烟草广告,看一看内外有别的香烟包装盒,就什么都知道了。在这里面,“烟草慈善”大约应该算最不坏的控烟违例了:一方面,它事实上的确能够帮助到需要帮助的人;另一方面,它对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又相对较低。
控烟不力是必须直面的现实,但与其在“烟草慈善”上死揪不放,倒不如在香烟包装与香烟广告上去发力——那样的控烟违例才是最坏的违例。当然,要是能让烟草企业的巨额利润更大比例地上交国家,进而返还给需要帮助的弱势人群,那就更加名正言顺了。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