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余3个矿领导判了无期、有期徒刑15年和13年
此案属全国首例,法学专家详答记者问
李新军
(原新华四矿矿长)
死缓
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
韩二军
(原新华四矿技术副矿长)
死缓
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邓树军(原新华四矿生产副矿长):有期徒刑十五年
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侯民(原新华四矿安全副矿长):无期徒刑
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袁应周(原新华四矿生产矿长助理):有期徒刑十三年
罪名: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昨天下午2点,平顶山“9·8”矿难又有5名被告一审宣判。57岁的程铁良早早地守候在法院外,手里不停地拨弄着法院提前为他发放的“旁听证”。他年仅30岁的儿子在此次矿难中永远失去了生命。
昨天当听说两名矿主被判死缓时,程铁良脸上闪过一丝笑容,不过马上又绷着脸:“看到今天的判决,我感到了政府的决心,但是,我觉得还是判太轻了,应该把他们马上枪毙。”
据悉,此次一审法院平顶山市中院首次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两名矿主死缓,这在全国开了先河。晚报记者 鲁燕 文/图
【宣判现场】 近20名防爆警察荷枪守卫
昨天下午2点,宣判前,20名防爆警察手握微冲走进了法庭,接下来,5名涉案的“矿领导”也被10多名法警带进了审判席,76名被害人家属也都赶来了。
看着媒体记者来了许多,又见旁听席上坐满了人,5名“矿领导”被带进法庭便耷拉着脑袋。
近20分钟的宣判后,当审判长宣布法警将罪犯带下去时,旁听席上突然乱开了,很多旁听的被害人家属几乎齐声喊“打”,一些老人和妇女忍不住哭喊了起来,要求严惩罪犯。
【判决结果】 5名矿领导被判死缓、无期等
去年9月8日,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以下简称新华四矿)的瓦斯爆炸,导致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
平顶山市中院审理查明:新华四矿因处于技改阶段,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在长期技改和停工整改期间,被告人李新军(原新华四矿矿长)、韩二军(原技术副矿长)、侯民(原安全副矿长)、邓树军(原生产副矿长)明知该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瓦斯严重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不仅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反而为应对监管部门的瓦斯监控,多次要求瓦斯检查员确保瓦斯超标时瓦斯传感器不报警;指使瓦斯检查员将井下瓦斯传感器传输线拔脱或置于风筒新鲜风流处,使瓦斯传感器丧失预警防护功能;指使他人填写虚假瓦斯数据报表。
去年9月5日,新华四矿发生冒顶。9月8日,被告人侯民、袁应周(原生产矿长助理)等人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的第二天,仍强行组织93名矿工下井生产。由于井下因冒顶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而瓦斯传感器被破坏无法正常预警,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发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
平顶山市中院认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为牟取非法暴利,在明知新华四矿存在瓦斯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情况下,反而指使他人破坏瓦斯传感器,强令大批工人下井作业,最终导致瓦斯爆炸,造成严重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袁应周作为新华四矿的生产矿长助理,明知新华四矿井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据此,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新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韩二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侯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邓树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袁应周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一审宣判后,5名被告都提出了上诉。
>>>判决回放
主管煤炭局局长等人已被判刑
8月2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4起矿难案件审理情况,其中就有平顶山“9·8”矿难案件的宣判情况。
汝州市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时任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局局长康双义,以及副局长郭春平,第一煤管站站长、副站长等4人,因犯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6年、5年半、5年、4年半。
为何这起宣判,在全国开了先河?
法学专家:就应该这样判
郑州大学法学院刘德法教授认为,这起案件判得准确。这个案件不同于以往的其他矿难事故,因为以往的矿难多属于过失引起的,而在这起案件中,矿工“头头”们破坏的瓦斯设施,是关乎井下众多职工生命安全保障的设施,主观的故意将众多职工置于危险境地。
平顶山法学院副院长杜辉也认为,“这起案件就应这样判”。他说,这次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这在安全生产事故方面,是个首例,也开了先河,对于以后类似案件,也有了一定的参照性。
他说,从目前经济形势的发展来看,高危行业推动了经济的发展,这些行业的经营者在攫取高额利润的同时,也应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以实现权与责的统一。
答记者问
1.为何本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本案之所以对前4名被告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是因为本案中该4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安全设施、强令工人下井、谎报生产情况等一系列积极、主动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此案造成7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为何没有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答:在研究确定本案对被告人的量刑时,我们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认定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本案“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事故发生后主动报告、积极抢救遇难者”等因素,认为对本案第一、第二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3.为何前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死缓而没有量刑上的差异?
答:该两名被告人作为新华四矿的管理人员,为了追求非法暴利,积极实施了指使瓦斯检查员破坏、迁移瓦斯传感器等一系列危险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均负主要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分别为新华四矿的矿长和实际持股人,均享有煤矿的经营管理权,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且第二被告人韩二军作为持股人,是新华四矿的实际受益者。
4.此案的宣判是否意味着,今后对重大矿难案件都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判刑?
答:每个个案的事实都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司法实践中要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严格准确定性。本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是因为有4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有人认为矿井下这一场所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客体要求,您是怎么看的?
答:本案的矿井井下包含不同的工作采面,不同的工作班组和不特定的众多工作者,矿井本身也属于重要公私财产,而且矿井的安全对其周围的环境和安全也有重大影响,故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客体要求。线索提供 程彤 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