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鲁燕
老李是开客车的,负责郑州至南阳的客运专线,雇主刘军按每天90元,10天为一周期向老李支付报酬。
2008年9月23日,老李驾车从郑州出发,行至禹州市东站时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跟车人员刘小军(雇主刘军的弟弟)陪同老李到附近诊所检查,发现老李血压很低,当即拨打120。
120赶到后,将老李拉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老李的家属认为,老李是在给刘军开车的过程中死亡的,刘军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
法院认为,老李驾车途中发病死亡,系自身原因所致,刘军没有过错,但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确定的公平原则,刘军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因此,昨天,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决,刘军赔偿王梅、张春枝、李海丧葬费1万余元、死亡赔偿金22万余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700余元等共计24万余元的30%,即7.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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