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由管城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张小五盗窃案二审有果,市中级法院直接改判盗窃他人钱财825元的张小五无罪。
据悉,这是出台《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之后,检察机关按照新标准提起抗诉的第一起案件,张小五从而成为河南省调整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被检察机关抗诉后被判无罪的第一人。
张小五今年25岁,家住舞阳县吴城镇张村。
今年2月8日,张小五在管城区某小学附近一网吧内,趁正在上网的刘某不备,将其装有现金825元的钱包盗走,当场被发现抓获。
6月16日,管城区法院经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小五罚金1600元。
此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对该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5万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该案适用新颁布的标准。在征得市检察院同意后,管城区检察院据此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无罪。
法律界人士表示,对盗窃不足1000元财物的行为不再按犯罪处理,不是说政法机关置之不理了,而是可以采取治安处罚等非刑罚化的方法进行处罚。晚报记者 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