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邢进
本报讯 近日,我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试行)》正式出台。自明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险。一旦出现医疗事故,赔偿金由保险公司赔付。
根据方案规定,不同规模的医院,投保金额以及赔付标准也不同,事故受害人最高可获赔20万元。
发生医疗事故,受害人最高可获赔20万元
方案详细规定了不同规模的医疗机构投保标准,医疗机构要据此标准为每位医生、护士、医技人员投保。而且,每个床位,每台手术也均需投保。
如发生医疗事故,方案规定,300~2500张床位的医院,每起事故中每位受害人最高可获20万元的赔偿金。而1~299张床位的医院,赔付标准为15万元。零床位的医疗机构,最高赔付标准为10万元。
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方案也作了规定:每人的赔付额度为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30%,并计算在每人赔偿限额之内。
医疗机构不得将保费转嫁到患者身上
方案规定,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每家投保医疗机构的赔偿金额是有限度的。一旦累计赔偿金额超过这个限度,这家医疗机构的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立即终止,并由医疗机构自行赔付。
与此相对应,医疗机构在下一个保险年度续保时,保费也有相应波动。
如果该医疗机构上年度保险公司赔付金额低于实收保费的10%,那么续保保费可以下调20%。但如果赔付的钱超过了实收保费,那么下一年度的保费就要翻倍。
医疗机构投保的费用,将不会被转嫁到患者身上。方案明确规定,各级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变相增加患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