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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组织未成年人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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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南省消防条例》明年1月实施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救火
2.灭火义务3.城中村消防安全

□晚报记者 刘涛

通讯员 康建国 王飞飞

记者昨日从《河南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已于2010年9月29日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其中,《条例》明确提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此外,相比修订前,《条例》在政府消防责任、应急救援工作和灭火义务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对于日益严重的城中村消防形势,《条例》也给予重视,出台了相关细则。

亮点变化

1.政府消防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文职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致使本地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灭火义务

《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今年年初,南阳淅川县8岁男孩梁烁因救火被烧成重伤,《条例》中添加了此条规定,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关爱,也是社会道德理性的回归。

3.城中村消防安全

近年来,城中村的住房和人口高度密集,消防安全隐患多,逐渐成为消防安全的“孤岛”。

《条例》中规定,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城中村既有建筑物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中村、旧工业区、老城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建设和改造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有条件的,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初起火灾扑救和救援救助等工作;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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