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2日A18版《眼睁睁看着63万元补偿款被私分》一文中“邓超大学毕业后,考取了大学生村官,在郑州高新区一个村任社保员”系错误表述,郑州高新区并未发生此案件,案发地应为市东区107国道边一村庄。特此更正。本报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