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42岁男保安张华(化名)将保安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李军(化名)“强奸”,最终被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悉,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北京中广维天法律服务所主任芦争表示:“在我国,同性恋已经成为一种现实存在。现有的关于强奸罪的刑法规定,不利于保护公民权益。在很多国家就已经规定,强奸罪的客体也可以是男性。其实,多年来我国一直有人提议修改刑法,但因遭到了一些保守人士的反对而作罢。”
据1月4日《法制晚报》A11版 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