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擅自撤离
最高可罚3万元
□晚报记者 胡审兵
针对目前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规范行为,昨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出台了《郑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强行接管、擅自撤离物业管理项目的,可对物业公司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种情形不得要求物业公司退出
《暂行规定》提出,有下列三种行为的,当事人一方不得提出物业管理项目退出管理事宜:物业管理项目尚未交付或投入使用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出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管理;同一物业区域内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项目,业主委员会尚未全部建立或增补前,业主委员会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管理;物业服务合同期内,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决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管理。
《暂行规定》提出,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移交,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前15日内,在物业管理项目区域内公布利用属于业主所有的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共用场地等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按约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
物业公司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拒不撤出物业管理项目,或者强行接管物业管理项目,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并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或者降低其资质。
物业公司违反规定擅自撤离的,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此外,还将把物业公司的违规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