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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儿子
一审获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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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获刑6年
李启铭当庭认罪,“当时我蒙了,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定罪

李刚儿子

一审获刑6年

李启铭当庭认罪,“当时我蒙了,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定罪

▲昨日上午,“10·16”校园交通肇事案在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央视截频)

▶李启铭 (资料图片)

昨日上午,曾经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河北大学“10·16”校园交通肇事案在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李启铭被判6年有期徒刑。

从1月26日开庭审理到30日宣判,记者对此案件一直保持关注。针对网民有关李启铭为何被判刑6年、当时的庭审情况到底如何等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并记录下了相关情况。

当庭认罪:“当时我蒙了,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30日上午9时整,经由河北省保定市司法机关指定,河北大学“10·16”校园交通肇事案在望都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首先入庭宣读了旁听人员须知,随后公诉人和辩护人入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进入法庭,审判长宣布开庭。

作为公诉人,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李启铭,认为被告人于去年10月16日晚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驾车撞人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后经警方鉴定其为醉酒驾驶,且在肇事后有逃逸行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希望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启铭3至7年有期徒刑。

公诉人随后当庭出示了多组证据,包括李启铭本人笔录、目击者证词、河北大学校园监控录像等,还原了李启铭当天的犯罪事实:去年10月16日晚,李启铭在保定市一家酒店请朋友吃饭,并喝了不少白酒,当时共有9人在场。饭后,李启铭驾驶一辆黑色迈腾轿车送朋友回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当行驶至河大新校区生活区一家超市门前时,撞倒两名女生。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还显示,当时事发地点有明显的警示牌“限速五公里”,但当时李启铭没有理会。

李启铭在庭上辩称,当时自己处于醉酒状态,看到前面有人影,于是猛打方向盘拐弯并按喇叭,但还是没有避开。事发后他继续驾车行驶,“因为当时自己已经蒙了,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当他驾车返回河大新校区生活区南门时,大门已经关闭,保安和学生将他拦截,随后他下车被保安带到学校警卫室。

李启铭当庭表示对公诉人的发言没有异议,并说“我认罪”。

30日上午,望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10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李启铭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启铭6年有期徒刑。

法院:“他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

为什么李启铭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只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望都县人民法院书面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印发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即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启铭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车,在他人善意提醒其慢速行驶时,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称“没事”,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过度自信的过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启铭对其驾车撞倒被害人陈晓凤、张晶晶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李启铭肇事后,亦无出于逃逸等目的,不顾道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及行人安全,继续驾车冲撞,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李启铭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意见》规定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对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法院解析判刑6年的量刑依据

望都县人民法院书面表示:量刑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要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考虑被告人的从宽和从严处罚情节,在法定量刑范围内,慎重稳妥地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李启铭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李启铭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量刑适当。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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