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瀛岑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孕期妇女不仅承担着和男性同样的社会工作,同时还面临着因为生育而导致的各种压力。
按照《劳动法》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从实际上看,90天产假无法满足需要,新妈妈身体得不到恢复,新生儿的母乳喂养也难以保障,直接影响下一代的身体素质。
特别近年来城市交通拥堵,普通人面对拥挤的公交车和地铁都无法应付,何况挺着大肚子的准妈妈。
张瀛岑建议,修改劳动法,保证妇女享受不少于半年的产假。对于孕晚期妇女上班时间,从怀孕30周起每天应改为6小时。
还应该设计全国统一的孕妇专用识别标志,便于社会认知并提供保护。“妇女在产假期间的待遇不应低于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0%。” 晚报特派两会记者 张锡磊 廖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