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
“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生活中你遇到这些会怎么办?其实,这些都是“霸王条款”,你可以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
昨天,市工商局、市消协联合发布2011年第2号消费警示,曝光了14条常见“霸王条款”。□晚报记者 孙敏 通讯员 丁沛
先给“霸王条款”定个义
何谓“霸王条款”?消费警示指出,“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了解,这种条款现象在通信、供电、供水、银行、保险、商品房销售、家庭装修及中介服务行业中屡见不鲜,最常见的有“打折商品不保修”,“如在旅游期间出现人身意外,旅行社不负责任”等。
再为“霸王条款”分分类
市工商局在消费警示里为大家列举了以下几种类型:
1.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如“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预付消费卡办理时“不得退卡”,洗衣店规定“洗坏衣服洗衣店只赔偿洗涤费用的1~10倍”,物业规定“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有权停水、停电”。
2.格式条款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
如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规定“因游客自身原因不能随团出游,旅游费用一律不退”。
一些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损害物品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市场合理数额,如某宾馆的入住须知里规定损坏一个茶杯50元,电视遥控器200元。
某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规定:在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每月每户××元、摩托车××元、轿车××元,车辆损坏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或损坏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等。
3.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的内容
如“特价商品不可退货”;垄断行业强制用户购买某品牌设备,更换设备配件时强制收取高额费用;一些烟花爆竹销售商称“售出的商品若爆炸致人受伤,商家概不负责”;旅行社合同中“旅行社因故提出解除合同的,退还游客部分费用”;某装修公司合同中规定,工程竣工后,甲方(消费者)未经验收擅自使用,乙方(装修公司)视为甲方验收合格。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