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少年,只是为了筹集路费,向邻居的饮用水和锅里投毒,企图毒死邻居后拿上几十块钱,险些犯下了故意杀人罪。晚报记者 刘涛 实习生 郭艳娜
面条有浓浓农药味
冯进是新密市来集镇人,初中辍学后,就到新密市一家火锅店打工。
去年10月,趁着轮休时冯进回家中看望,因嫌当服务员工资低,活又累人,便产生了辞职的念头。
但由于店老板还欠着工钱,身无分文又不想向父母伸手的冯进,为了筹集回店里的路费,决定去邻居王某家偷钱。
10月8日,冯进趁王某家无人,翻墙头进入对方家中实施盗窃,但在屋里翻了半天,一分钱都没找到。
“他们身上应该带有钱。”这个想法冒出来后,冯进从厕所里找到大半瓶农药“星火一号”,将其倒入王家的吃水桶和面条锅里,随后离开现场。
当晚,王某与妻子回家准备吃饭时,闻到面条锅里有股浓浓的农药味,猜到是有人下毒,于是报了警。
第二天,冯进即被传唤到案,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
少年为何以抢劫罪获刑3年零3个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被告人冯进的行为究竟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冯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理由是:冯进为了弄点去原单位辞职的路费,不惜把剧毒农药“星火一号”放到邻居的饭里,企图将邻居毒死后,再去拿邻居身上的钱。
其目的虽然是抢劫,但危害的主体是邻居王某全家,因此,应按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冯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理由是:冯进投毒的目的是将邻居毒死后,再去拿邻居身上的钱,主观上具有劫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也实施了在他人饭里投放农药的犯罪行为,而投毒只是其犯罪手段,虽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但其行为还应按抢劫罪定罪量刑。
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冯进的行为应定性为抢劫罪,因为其主观上具有以农药将他人毒死后劫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也实施了在他人饭里投放农药的犯罪行为,虽然其犯罪行为因药味太大被邻居及时发现而未得逞,但其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3月24日,经新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冯进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文中均为化名)线索提供 胜利 杜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