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拟规定怀孕14周擅自终止妊娠3年不准再生
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修订草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法制办提请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14周以上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施行人流手术。擅自施行手术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生行政部门3年内不批准其再生育。据《南国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