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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4版:药家鑫一审死刑 上一版3  4下一版
法院:药家鑫不属于激情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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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
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法院:药家鑫不属于激情杀人
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
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

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

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

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

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责任而杀人灭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处数刀,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药家鑫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不属于激情杀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据新华社

什么叫“激情杀人”?

有自首情节,为什么还要判处其死刑?

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西安中院刑一庭的办案法官。

什么叫激情杀人

记者:3月23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时,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药家鑫撞人后杀人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请问,对此问题如何认定?

法官: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是在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因担心张妙记住其车牌号,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杀人灭口行为。被害人张妙在本案中完全是无辜的,从被撞倒直至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言行。药家鑫的故意杀人行为不属于激情杀人。

记者: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药家鑫系初犯、偶犯,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这种辩护理由成立吗?

法官:初犯、偶犯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司法实践中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节较轻的犯罪。对故意杀人这样严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本案如此恶劣、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显然不能以初犯、偶犯为由从轻处罚。

有自首情节,为什么还要判处其死刑?

记者:被害方认为,药家鑫在警方最初询问时否认杀人事实,药家鑫父母陪子投案的行为不应构成自首,一审是如何评判这一行为的?

法官: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结合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杀害张妙后,在逃离现场途中又将两行人撞伤,公安机关在处理其撞伤两行人的交通事故过程中,虽然根据被撞的两个行人伤势较轻而药家鑫所驾轿车车损较大的疑点,作为一般怀疑对象对药家鑫进行了询问,但并未认定药系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此后,公安机关曾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亦矢口否认。后来,药家鑫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作案后第四日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具备了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记者:既然药家鑫有自首情节,为什么还要判处其死刑?

法官:这是结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具体案情而综合评判的。综观本案,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记住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例外情形,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依法严惩。 据央视新闻频道

1989年11月7日生

学生

家庭住址: 西安华山机械厂

就读院校: 西安音乐学院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行驶到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我担心受害人记住我的车牌号码。”药家鑫告诉警方。

26岁,一个普通的服务员

初一学期结束后,15岁的张妙走上了社会,她卖过馒头,在菜市场卖过肉,卖过水果,在小商铺卖过冷饮,在饮吧卖过奶茶。工作换得很勤,但都不是很好的工作,相貌普通。

2002年,张妙在西北大学附近卖冷饮。冷饮店旁边一个卖烤肉的小伙子,姓刘,对她有意思。

2003年农历八月十四,张妙19岁生日,她收到男孩送来的生日礼物——一个塑料袋,里面全都是用塑料管子折成的幸运星。男孩折了521颗,意思是“我爱你”。张妙对这个男孩一直没有感觉,最终没有答应见面。

2006年春天,张妙结婚。2008年6月,孩子毛蛋娃出生。

2010年10月20日,张妙在麻辣烫店铺上班的最后一天。

张妙死后,妹妹清理她的遗物,她柜子里,在一个封好的牙膏箱子里,发现了很多幸运星——那是她2003年收到的生日礼物。

他说,药家鑫“听到宣判结果,面无表情”

律师:药家鑫辩护权应该保障

对判决结果不满意

22日下午3点,记者第一时间电话采访了死者张妙的丈夫王辉。

电话那端,王辉声音显得特别低沉。他说,对审判结果并不是很满意。

王辉说,在审判现场,药家鑫的父母一直没有出现。而药家鑫自始至终一直表现冷淡,“就是听到宣判结果,他也面无表情”。说到这里,王辉更是情绪激动地说:“我真恨不得上去揍他。”

“妈妈是不是让别人杀了?”

提到两岁半的儿子,王辉有些哽咽,他说,孩子一直吵着要找妈妈。更让王辉难过的是,仅仅两岁半的儿子某天忽然问他:“妈妈是不是让别人杀了?”

王辉说,自己不知道该如何回答孩子,也怕对孩子幼小的心灵产生影响,“孩子太小,他妈妈的事情不知道怎么和他解释”。

给儿子盖一座农村的房子

一审判决中,要求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对此,王辉表示“给得太少”。

王辉说,这些赔偿金远远不够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当问到是否会上诉要求增加赔偿额度时,王辉说“以后会考虑(上诉)”。

有网友在微博上公开表示要为张妙的儿子捐款,并得到众多网友的支持。对此,王辉表示,如果有捐款自己会接受,所得赔偿金和捐款都会拿来供儿子读书,给儿子盖房子,“要给儿子盖个农村的房子”。

药家鑫律师:药家鑫辩护权应该保障

一审结果出来之后,药家鑫的辩护律师路刚在微博上与网友进行交流。路钢表示,自己会为药家鑫辩护是在履行律师的职责,“就像医生不能拒绝病人,辩护律师也不能拒绝被告”。

路刚表示:“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并不是就肯定被告人的行为,对此行为我也是气愤、遗憾;对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家属也是极其同情。但问题是不管被告人犯什么样的罪,他的辩护权应当得到保障。”

网友借微博为张妙家属捐款

“从今日起到4月30日0时,凡转一次本微博,我将为张妙女士的儿子捐助1元人民币……”短短6小时,该微博已被转发191301次,评论55352条。

微博作者是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的研究员傅蔚冈。

微博发出后傅蔚冈并没有注意:“我的微博粉丝原来只有600多个,心想能转发几千条,也就行了。”

昨天下午1点15分,一名朋友打电话告诉他,已经有7万人转载了他的微博。据《河北青年报》

西安音乐学院

拥护法院对药家鑫判处死刑

4月22日,西安音乐学院在其官方网站刊登文章《我院师生坚决拥护法院对药家鑫案的公正判决》,全文如下:

今天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作出公开宣判,判处故意杀人犯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我院师生员工坚决拥护和尊重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作出的公正判决。广大师生认为:人民法院依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和“罪刑相当”的刑法原则对药家鑫定罪量刑,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尊严、伸张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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