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庭审中辩护方提交新证据,与公诉举示证据矛盾
撤回起诉后,无新事实或新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备受关注的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案22日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束,针对公诉方提交的撤回起诉申请,法院合议庭经评议后准许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公诉方 我们要撤回起诉
此案开庭后,审判长询问控辩双方是否有新的意见要发表,公诉方表示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称,19日、20日两天的庭审中,辩护方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在疑点。
因此,公诉方决定申请撤回起诉。
22日9时33分,法庭宣布休庭,表示将对公诉方提交的书面撤诉申请进行审查。
法院 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经过近一小时休庭后,10时21分,法庭对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案继续开庭。
法庭宣布,合议庭评议后认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庭裁定,准许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随后,法庭告知了李庄对该裁定的上诉权利。10时23分,法庭宣布闭庭。
庭审
回应
检察院 辩护方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
就各界关切的撤回起诉原因等问题,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当日予以回应。
江北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检察院在对本案提起公诉时,有充分证据指控李庄犯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应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辩护方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与检察院指控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有罪证据矛盾。
4月20日休庭后,检察院对该新证据进行了认真核实,并经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现有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指控事实和证据产生疑问。
因此检方在办案过程中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坚持依法办案、客观公正、不枉不纵的原则,决定依法将本案撤回起诉。
这位负责人强调,江北区检察院对本案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办案原则。
解释
审判长 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22日上午继续开庭审理李庄“漏罪”案,法庭作出准许公诉方撤诉的裁定。针对法院为何准许公诉机关撤诉问题,该案审判长作出解释。
该案审判长表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庭审过程中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疑,书面要求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后认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裁定准许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综合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