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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5版:谈情说案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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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不到7小时,收费却是“一天”

挑战行规,客户获赔100元

明明住了两天,酒店却按3天收费,因不满酒店以早上6点作为“一天”的分界,市民成先生将郑州华天之星酒店告上了法庭。昨天,该案经金水区法院调解,成先生获赔100元。

虽然看上去成先生像是赢了官司,实际上,成先生很清楚,这笔钱只能算是一笔小小的抚慰金,“打这场官司并没能改变什么”。

成先生:这样的收费标准从来没人告知我

成先生在经三路与东风路交叉口附近上班。2009年3月20日凌晨,成先生在火车站接到刚来郑州的朋友后,便将其安排在自己上班附近的华天之星经三路店,当时入住的时间约为早上5点半。成先生称,在办理入住登记时,服务员告诉他,酒店正在做活动,如果办理会员卡便可享受每日99元房费的优惠价。于是成先生办理了两张会员卡,并预交了300元,定了一个单人间。

3月22日上午10时许,成先生在办理退房手续的时候“意外”发现,酒店不仅按3天收取了房费,而且房价被按照每天158元的标准收取。

明明只有两天,为什么收取3天的费用?成先生感觉很蹊跷,服务员告诉他该酒店的结算方式系依据“国际惯例”。

原来,该酒店有这样的规定:以早上6点为界,早上6点之前入住,至当日12点算一天;早上6点之后入住,至次日中午12点为一天。

“这样的规定我很不理解,并且这样的收费标准从来没有人告知过我啊。”成先生多次交涉,该酒店依然坚持其结算方式,并且一直占有成先生的预交款不予退还。

于是,成先生便将该酒店起诉至金水区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该酒店归还占有的预交款及利息312元,同时赔偿因欺诈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共计198元,并且赔礼道歉并作出不再欺诈消费者的书面公开承诺。

酒店解释:费用是按照行业标准收取的

“我们的收费标准和郑州其他酒店是一样的,完全是按照行业标准来收费的。”庭审中,该酒店代理人说,他们对成先生执行的价格资费是公开且透明合理的,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也不存在任何过错。

同时,该代理人还详细介绍了酒店是如何收费的。代理人称,成先生起诉的在退房时被要求按3天房费且房价为每天158元,属捏造事实,酒店的收费为:20日当天凌晨4点30分至当天中午13点收取99元的房费和30元的会员卡费,合计129元;20日至21日一天收取99元的房费和30元的会员卡费,合计129元;21日至22日一天收取费用150元。前两天享受99元的体验房价,最后一天则是恢复正常会员价计算。

最终,经法院调解,郑州华天之星酒店向成先生赔偿1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线索提供 熊晓辉 庆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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