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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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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我省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最低1200元,历年来增幅最大

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我省全面上调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新调整的各项待遇将在7月底前发放到位。据介绍,此次调整向以往待遇较低的人群倾斜,如果此次调整后仍达不到标准,将统一上调至伤残津贴1200元,这次调整是历年来增幅最大的一次。 晚报记者 辛晓青

按伤残级别增加津贴

此次调整的对象为2010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见表1)。

此外,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根据以上调整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见表2)。

7月底前发放到位

根据通知,此次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所有的增发部分在7月底前发放到位。

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此次调整政策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本次上调标准(表1)

调整后应达标准(表2)

配偶每人每月900元(孤寡老人为1100元)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7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0元)

供养亲属

抚恤金

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10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90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700元

生活

护理费

每人每月1200元

伤残津贴

配偶100元(孤寡老人为120元)

其他亲属7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

供养亲属

抚恤金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2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0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75元

生活

护理费

一级:210元 二级:200元

三级:190元 四级:180元

五级:170元 六级:150元

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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