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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家子开250万跑车撞死人
湖南城步醉驾第一人没被逮捕
他,上班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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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好公仆——焦裕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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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步醉驾第一人没被逮捕
“醉驾入刑”争议依旧
有一个焦点是:“入刑不入刑”怎么衡量?
新华社发文:解释权归全国人大

“醉驾入刑”争议依旧

有一个焦点是:“入刑不入刑”怎么衡量?

新华社发文:解释权归全国人大

昨日,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5月6日晚,刘某在朋友聚会上饮酒后,欲驾驶机动车辆回家,途中被执勤交通民警查获。经使用酒精检测仪进行呼气检测和抽血进行血乙醇检验,刘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和酒精含量分别达到124mg/100ml和139.1mg/100ml,均达到醉驾标准,属危险驾驶。

案件于5月13日移送城步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该院秉着对该类案件快审快结的宗旨,在迅速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据刑法修正案关于犯危险驾驶罪仅判处拘役和罚金的规定,认定刘某的行为不符合逮捕条件,遂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相关链接

新华社:“醉驾入刑”解释权不应是最高法

日前,“醉驾入刑”的问题引起了媒体、网友和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和讨论。

前天,新华社发表署名文章,称醉驾入罪的法律解释权最终应该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最高法。

文章认为,法律解释权到底归谁这一问题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法第一节立法权限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而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从这个角度分析,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无疑应当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还有个例子

东莞有个人喝了一瓶啤酒开摩托被查

他该不该被定罪?如何量刑?

当地法官也“不敢”做主,要征求上级法院意见

上周五,东莞首宗醉驾案开审,开着无牌无证摩托车的席某亮喝了1瓶啤酒上路后不久被查出醉驾。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席某亮的行为属于醉驾入刑板上钉钉,但因最高法副院长张军一席话,给席某亮是否被判拘役并处罚金增加了悬念。

据了解,席某亮并非东莞首个被查出的醉驾司机,但他是东莞首个被开庭审理的醉驾司机,他在庭上很配合公诉人调查并认罪。公诉人员认为,不管醉驾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将予以处罚。基于席某亮无证驾驶套牌车、在车流量较大地段醉酒驾驶,建议法院对他处以拘役1至3个月,并处罚金。

席某亮醉驾主审法官毕玲庭后告诉记者,市第二人民法院已经收到国家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

毕玲还称,对于席某亮一案,情节较为轻微,但在最高法还没有出台具体司法解释之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在定不定罪、如何量刑上,还需征得上级法院意见。

●5月1日起,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新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5月10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一席话却引起了极大争论。张军在重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称,《刑法》修正案(八)甫一实施,各法院应慎重稳妥具体追究醉驾者责任,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张军的一席话被许多人认为是给醉驾入刑“留口子”。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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