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责任单位最高罚款500万元
安全生产不仅关系着生产效率,更关乎人身安全,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就《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征求市民意见。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并应负有责任,最高要罚500万元;如果是发生了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将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或者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这样的规定,您同意吗?如果您有建议和意见,可以在6月1日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晚报记者 裴蕾 实习生 施杨
“在编”“临时工”赔偿无分别
在我省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不仅要对伤亡人员或家属进行赔偿,对事故责任单位也要克以重罚。
赔偿没有“在编人员”和“临时工”之分。征求意见稿显示,事故造成事故发生单位以外人员伤亡的,死亡人员亲属和受伤人员应当与本单位死亡职工亲属和受伤职工享受同样的医护、赔偿、补偿等待遇。
企业一旦发生事故,主要负责人可能面临一年白干的境况:一般事故的,将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而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最多将被处以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同时,我省拟规定,发生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将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或者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月1日前登录省政府法制网提出意见建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1年6月1日以前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站对征求意见稿提建议。
待正式规定发布后,省政府1994年1月12日发布的《河南省〈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将同时废止。
发生事故 一小时之内要上报
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都适用于此项规定。
按照要求,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在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如果事故有人员伤亡,要及时补报,按照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出现新情况的,事故发生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