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走别人家的狗
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
□见习记者 鲁慧 通讯员 杜雅微 郑瑜
本报讯 近日,我市中原区市民胡女士因为牵走了别人家的狗,被中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近日,市民胡女士骑电动车带着自家的狗回家,经过一家酒店门口时,她家的狗停了下来,与市民常先生的萨摩耶狗、泰迪狗在路边玩耍起来。
胡女士看到常先生不在狗狗旁边,就将常先生养的泰迪狗直接用电动车带走,并把泰迪狗寄放在邻居家里。
后来常先生四处寻找,在胡女士的住宅小区里找到了狗,并报了警。胡女士只好将常先生的泰迪狗还给他。
几分钟后,民警将胡女士带回派出所,后经中原区法院审理,胡女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