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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需“严惩买方”与“重建防老”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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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需“严惩买方”与“重建防老”并举
警察叔叔,我妈妈在哪里? 周悟空 图

日前,由公安部挂牌督办、山东聊城警方侦破的两起重大贩婴团伙案相继审理完毕。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无期至一年半不等刑期。然而,被解救出来的29名婴儿,却因无法找到亲生父母,仍旧只能继续寄养在买主家里,等待未知的命运。

(6月13日《山东商报》)

让解救出的孩子从哪里来还回哪里去?

“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无期至一年半不等刑期”,自然会增加百姓心中踏实感。可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解救出来的孩子落得个“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同样让人不无忧虑。客观地说,“拐卖不息、打拐不止、儿童无家可归”这种恶性循环的形成,既是法律问题,也是技术问题,还有道德问题。正因此,每次类似事件出现,公众或抱怨对人贩子量刑太低,或批评警方防控体系的孱弱。

而这其中,喊得最响亮的,莫过于要求严肃治理买方市场、严惩买方。这当然没错。但从媒体报道中可以看出,除了无生育能力的夫妇充当了“买主”外(这部分人本可以通过收养程序来完成),相当一部分买主是出于延续“香火”为目的,从人贩子手中购买了男婴,且这部分人大多集中在农村地区——这其实还是为了“养儿防老”。

因此,作为公共政策制定的决策者,理当将构筑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尽快全面铺展开来、完善起来。这样,将“严惩买方”与“重建防老”体系相结合,才能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

崔中波

被拐婴儿不宜再送回买主家

首先,虽然《刑法》规定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依据“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挠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现实中对收买婴儿行为的处罚相当轻,基本上是不追究刑事责任。正是这种过轻的处罚,导致婴儿买方市场长期存在,拐卖婴儿犯罪“打而不死”。

其次,可能导致法律关系上的混乱。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由买主代养,在法律上并无依据,买主也没有这个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让被拐婴儿长期寄养在买主家,被拐婴儿与买主之间处于一种极为尴尬的关系。他们虽然长期生活在一起,并且有抚养与被抚养的事实,但在事实上他们之间的关系并不被法律承认,法律也不可能承认这种基于买卖婴儿基础上的收养。而且这种尴尬的状况将给孩子的户口、上学等造成极大的障碍,不利于被拐婴儿的正常成长。

事实上,按照公安部规定,“对于被解救的儿童,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应依法交由民政部门收容抚养。但在现实中,因为收容能力及条件限制,目前我国大多数相关民政机构,多以收容残障、流浪、弃儿为主。对于打拐解救的婴儿,多数民政机构有心无力。唯一有可能为孩子找到合法归宿的途径是,国家应当增强投入,进一步加强民政机构的建设,让更多的民政福利机构具备接纳无人认领的被拐婴儿的能力。在此基础上,推动更多被拐婴儿由具备条件的家庭收养,让被拐婴儿回归正常生活。 黄建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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