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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中原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话题:央行报告称六成居民认为物价过高 购房意愿下降
个税修正案不宜再“拖”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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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见昨日本报AA01版
个税修正案不宜再“拖”下去
责令“缴赃”不如源头“截赃”“花钱买刑”还请三思而行

□晏扬(浙江)

对待媒体的态度也就是对待公众的态度

对领导干部而言,媒介素养不仅是能力,更是一种心态。舆情不是“敌情”,相反,媒体是社会的预警器,它对热点事件、敏感问题的反映和关注,眼前或许会让一些地方一时难堪,但对于我们准确全面地体察民情,保持头脑清醒,大有益处。从长远来说,对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推动社会进步利莫大焉,正如一位省委书记所言,“舆论监督也是正面报道”。说到底,媒介是政府与公众交流沟通的平台,对待媒体的态度,也就是对待公众的态度,这是执政水平和执政理念的一个具体体现和检验。 ——人民日报

6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社会意见的结果:网上共征得意见237684条,来自82707位网民,另有来信181封,创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数量之最。

无论是上次车船税法修订,还是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都为“征求社会意见”树立了标杆。这个标杆首先在于将征求的社会意见梳理得条分缕析,然后原汁原味、毫无保留地公之于众,让民众拥有充分知情权;其次在于充分尊重和吸纳民意,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上次车船税法二审草案就是充分吸纳民意的结果。此次个税修订重现了车船税法修订的过程,能否重现结果,我们有理由寄予期待。

站在不同立场、从不同角度看待3000元个税起征点,人们的意见当然不可能一致,而怎样作出决断则适用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遵从大多数人的意愿,正是“开门立法”和“民主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人们对于个税修订怀着急切心情,特别是在物价普涨之下,少缴一点个税意味着多留一点生活费用,这对于中低收入家庭非常重要。实际上,就在人们为个税修订争论得面红耳赤之际,我国的个税收入正在突飞猛进地增长。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至4月全国个税收入2540.11亿元,竟然已经完成全年预算的81.4%!按此推算,今年前5个月即有可能完成全年个税征收任务,后7个月征收的个税均属“额外增收”。

因此有必要呼吁,个税修正案应该尽早出台,以尽快减轻民众负担,不能因“争议巨大”而久拖不决,实际上争议永远不可能达成一致。个税修正案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并已走过征求社会意见程序,6月底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将二审该草案。很多情况下,法律草案经二审之后即可出台,车船税法就是如此。社会意见已经有了,现在决断权掌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手里,我们一方面希望社会意见被充分尊重,另一方面希望个税修正案尽早出台并付诸实施。

请先公布已还清贷款公路名单

14日上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局、国务院纠风办共同发出了“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已还清建设贷款的收费公路必须停止收费。

(据《扬子晚报》)

我们拥有世界上最多的收费公路,已屡遭诟病,造成这一事实的原因,有客观也有主观,而在其中,已还贷的收费公路还继续收费,是最坏的一个原因。五部委出台这一通知,公众当然欢迎。

正是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在下发了相关清理专项收费的通知之后,有关部门应该立即公布一份各地的已还清贷款的收费公路名单,如果目前五部委还没有这份名单,那么应该立即调查整理出一份详细的各地收费公路贷款还清与否的名单,还清贷款的,应立即停止收费,而尚未还清的,有关部门也应明确公布其还清贷款的时间表,以及停止收费的时限。我想,只有有关部门的工作做到如此细致的程度,才能真正防止某些基层部门浑水摸鱼打擦边球,继续收费。 王毅

责令“缴赃”不如源头“截赃”

浙江省卫生厅14日表示,对之前被曝光的“温州百名医生吃药厂回扣”一事高度重视。又称,浙江省半年来医务人员已主动上交回扣款、礼卡、礼券、礼品等约1800余万元。(据《南方日报》)

仅半年医务人员就“缴赃”1800万元,单纯从数字来看,浙江省卫生厅的专项整治活动不可谓不是“成效卓显”。然则,正处于清理的活动中,“温州百名医生吃药厂回扣”的事实表明,医务人员在一边“缴赃”的同时,一边还在“收赃”。

责令“缴赃”不如清理“赃之源头”。既然问题的根子在药品上,那么就应针对药品价格虚高的现象,以药品成分为主要参考标准,对相应的品种进行清理与压缩,将价格虚高的品种逐步责令停产与退市,按照有利竞争的原则将相同的品种保留到可控的范围内。此外,还应建立企业自主定价药品与进口药品目录、价格限制、信息查询等机制与体系,逐步与政府基本药品目录相配套,并适时转入基本药品目录,减少非政府指导药品的流通种类。唯有如此,非法的利益没有了依附,医务人员的回扣又从何而来呢? 木须虫

“花钱买刑”还请三思而行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据《中国青年报》)

在我国司法的实践中,不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则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理。这一做法曾被通俗地理解是“花钱买刑”,并一再引发争议。

法律的惩戒力度是法律威慑力的体现,有既定的刑法对照执行。每一个成年公民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决定自己的行为,哪怕涉足犯罪也应该对应负的法律责任有一个基本的估量。说穿了社会就是在这样的规则下保持平安稳定。否则弱肉强食,仗势欺人,平民百姓还怎么能正常生活?即使如此,还是有人冒天下之大不韪,违法乱纪,顶风作案。如果在犯罪以后有足够的能力弥补犯罪造成的后果而减轻惩罚,那么法律的威慑力会大大降低。 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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