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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年底前全部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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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年底前全部缴纳工伤保险
缴费 待遇 补缴

全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年底前全部缴纳工伤保险

□晚报记者 辛晓青

本报讯 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全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参保前发生的工伤,自参保之日起纳入基金统筹,参保工作年底前全部完成。

该通知对于提高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标准,统一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待遇水平将起到重要作用,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有效保障。

通知还就事业单位等组织历史遗留的老工伤问题进行了明确。对于未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时限的,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对于已经超出认定时限的,可以提供相关原始资料办理工伤确认手续。

参保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央驻豫、省直驻郑单位参加省直统筹,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

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标准等统一按《条例》规定执行。

缴费

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第一年,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0.5%,以后按国家和我省费率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等组织由各级财政安排;其他单位从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列支。

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参保之前发生的工伤,自参保之日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待遇;参保前发生的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补缴

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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